(2017)渝0115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潘传燕与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传燕,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27号原告:潘传燕,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国,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法定代表人:袁昌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传燕与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传燕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传燕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传燕负担。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