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161号原告:梁某1,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娟,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2,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某3的学费、生活费等支出各承担二分之一;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3。两人婚后摩擦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求。被告梁某2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已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二、夫妻婚后感情和睦。因此,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远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是能够��解双方的疙瘩,排除影响夫妻感情的障碍,帮助双方迈过这道坎,从而维护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某1与梁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3。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梁某1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梁某2,要求与梁某2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梁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梁某1与梁某2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梁某1与梁某2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梁某1与梁某2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梁某1要求与梁某2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雪 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