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金廷与于宝杰、许永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廷,于宝杰,许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廷,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于宝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执行人许永军,男,住吉林省扶余县。案由:刑事附带民事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4邢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邢初29号邢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