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69号原告:刘某1,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刘某1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女孩刘某2,现已成年。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打,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分居生活多年。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联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1与被告任某自愿离婚;二、原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孩刘某2教育费1000元至刘某2完成学业,分别于每月的20日前将当月的教育费打到刘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62×××65;三、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四、双方无其它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桂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