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侯某某、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侯某某,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514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肖康,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常晓伟,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孙昊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