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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贵州班芙假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茂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班芙假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茂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880号原告:贵州班芙假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路1号七里香溪一组团A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邓贵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系原告员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199710949715)。被告:郑茂辉,男,1983年3月生,汉族,住。原告贵州班芙假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茂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班芙假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班芙假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班芙假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