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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9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蔡祥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蔡祥台,陈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9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339890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祥台,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陈三玉,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蔡祥台、陈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12月28日,该院以(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祥台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房地产。现因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祥台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