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增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8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增强,无固定职业。2015年2月13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增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增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初,被告人赵增强使用名为“百忍成金”的微信账号与被害人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居民崔某加为好友。赵增强通过微信聊天取得崔某的信任后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崔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3日,被告人赵增强向崔某谎称要给工人发工资,骗取崔某人民币2000元。2.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要买手机,骗取崔人民币3000元。3.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其弟弟任某与人打仗需用钱治病,骗取崔人民币20000元。4.2016年7月7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结算粮款钱不够用,骗取崔人民币25000元。5.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结算粮款钱不够用,骗取崔人民币20000元。6.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手头缺钱,骗取崔人民币29000元。7.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其银行账户被冻结急需用钱,骗取崔人民币3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1000元由崔某汇入赵增强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账号为62×××71。8.2016年2月2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需要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骗取崔人民币40000元。9.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谈工程需要用钱,骗取崔人民币21000元。10.2016年5月1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手头缺钱,骗取崔人民币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3000元由崔某汇入赵增强提供的赵增彬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账号为62×××78。11.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手头缺钱,骗取崔人民币15000元。此款由崔某汇入赵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账户,账号为62×××61。综上,被告人赵增强实施诈骗犯罪11起,骗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币共计209000元,所得赃款被赵增强挥霍。被告人赵增强于2016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谊宾馆抓获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增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增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赵增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赵增强系坦白,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增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被告人赵增强使用“百忍成金”的微信名与被害人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居民崔某加为好友,赵增强通过微信聊天取得崔某的信任后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崔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3日,被告人赵增强向崔某谎称要给工人发工资,骗取崔某人民币2000元。2.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要买手机,骗取崔人民币3000元。3.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其弟弟任某与人打仗需用钱治病,骗取崔人民币20000元。4.2016年7月7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结算粮款钱不够用,骗取崔人民币25000元。5.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结算粮款钱不够用,骗取崔人民币20000元。6.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手头缺钱,骗取崔人民币29000元。7.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其银行账户被冻结急需用钱,骗取崔人民币3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1000元由崔某汇入赵增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1的个人账户中。8.2016年2月2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需要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骗取崔人民币40000元。9.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谈工程需要用钱,骗取崔人民币21000元。10.2016年5月1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手头缺钱,骗取崔人民币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3000元由崔某汇入赵增强提供的大哥赵增彬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8的个人账户中。11.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赵增强对崔某谎称手头缺钱,骗取崔人民币15000元。此款由崔某汇入赵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61的个人账户中。综上,被告人赵增强实施诈骗犯罪11起,骗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币共计209000元,所得赃款被赵增强挥霍。被告人赵增强于2016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谊宾馆抓获到案。另查明,被告人赵增强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作说明,证人陈某、谷某、任某、程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增强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增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赵增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并与所犯新罪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赵增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赵增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赵增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自愿认罪,多次诈骗。综合决定对赵增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2015〕通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赵增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赵增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中三万元罚金已缴纳,剩余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赵增强退赔被害人崔友凤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九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东审 判 员 凌左彬人民陪审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