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314陆超与庞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庞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314号原告:陆超,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庞艳娟,女,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原告陆超与被告庞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超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超承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才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