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陈某,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9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男,1980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刘某、陈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31日田某与刘某、秦某到庭,均表示已达成庭外调解,上诉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田某、陈某、秦某对此予以同意。本院认为,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调解,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田某负担。二审邮寄送达费80元,由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