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航运有限公司、深圳渝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航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某某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728号原告:深圳某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2008号彭年广场东佳大厦2303,组织机构代码:58158841-1。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被告:某某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某某(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某某航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某某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且纠纷发生在货物出运后。因此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本案应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委托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货物运送给国外客户。根据原告提交证据,货运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目的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双方纠纷发生在目的港。因此,本案系与海上货运委托合同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因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因本案货运运输始发地位于广州海事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深圳某某航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松审判员 余长勇审判员 马占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天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