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钟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献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93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00元。执行中,本院已查封钟献文名下陕AN67**号车辆,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99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铭泰执行员 党白鹭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