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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颜中书与谭正富吴承木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中书,吴承木,宋伦秀,谭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中书,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吴承木,男,195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宋伦秀,女,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正富,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颜中书与吴承木、宋伦秀、谭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中书于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伦秀位于新城路的房屋;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屋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承木诉张吉武、重庆市万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结后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冬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