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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顾某、丁某1与丁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丁某1,丁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306号原告:顾某,女,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丁某1,男,199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丁某2,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顾某、丁某1与被告丁某2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5元,减半收取计50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