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静与卢传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卢传梅,马兰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749号原告:张静,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光峰,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传梅,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济南市。被告:马兰泉,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济南市。原告张静与被告卢传梅、被告马兰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卢传梅、被告马兰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