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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643首友湘与毛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友湘,毛竹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643号原告:首友湘,女,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毛竹勇,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首友湘与被告毛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首友湘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首友湘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友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首友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