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958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祥,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舒丹,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