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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晓希与张天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希,张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晓希,男。被执行人张天芳,女。申请执行人孙晓希与张天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天芳支付孙浩宇抚养费每月600元(从2016年9月份开始计算)。但被执行人张天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天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有存款,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天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