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范金龙与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龙,冯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229号申请执行人范金龙,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冯建强,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范金龙与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冯建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金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冯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冯建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冯建强未到庭。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建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冯建强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银行存款,其有车牌号码为苏B×××××的车辆一辆,已被本案查封,该车经它案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由多位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范金龙分得67001元,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要求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5112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