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高荣与被告四川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高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高荣,四川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高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638号原告:任高荣,男,汉族,1953年7月10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四川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1号1层。法定代表人:张小强,总经理。被告:任高科,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高荣与被告四川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高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