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国营与张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营,张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215号原告:刘国营,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刘国营诉被告张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国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后以双方有意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刘国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国营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林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人民陪审员 柴淑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垂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