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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国营与张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营,张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215号原告:刘国营,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刘国营诉被告张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国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后以双方有意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刘国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国营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林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人民陪审员  柴淑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垂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