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吴忠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邓惠英,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先德,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龚福贞,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6795.1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