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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22陈永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涛,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暂住启东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永涛至启东市启隆镇殡仪馆、启隆派出所在建工地,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长木凳1条、木方料29根、钢模板6个、钢筋12根、木模板21张。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315.1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陈永涛于2016年11月某日上午,至启隆镇殡仪馆院内,窃得长木凳1条。2.被告人陈永涛于2016年11月29日凌晨5时许、2016年12月2日左右某日凌晨5时许,先后两次至启隆派出所在建工地,推开铁丝网进入工地,窃得木方料29根、木模板21张、钢模板6个、12mm规格、长60cm钢筋12根,后将钢筋、木方料藏匿于殡仪馆南墙处,木模板藏匿于陈永涛住处南侧废弃鸡棚。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永涛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启东市启隆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5日上午,被害人严某在殡仪馆南侧空地上发现部分赃物后将部分赃物自行取回。案发后,启东市公安局扣押剩余赃物并发还被害人施某1、严某、施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涛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施某1、严某、施某2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严佳伟、黄善昌、张学连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被窃物品照片,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永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永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永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