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熊荷清与巴圣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荷清,巴圣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532号原告:熊荷清,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巴圣华,男,汉族,瑞昌市鑫华物业公司负责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荷清诉被告巴圣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熊荷清提供的被告巴圣华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在送达过程中,没有发现被告,且在原告提供的地址附近,也没有找到被告,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巴圣华的包括住址在内的基本身份信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熊荷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简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灿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