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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陆正标与毛亚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正标,毛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陆正标,男,192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毛亚林,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6623号号判决,在执行陆正标与毛亚林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毛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冻结被执行人毛亚林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毛亚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曝光等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