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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罗元喜徐心秀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喜,徐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异32号异议人:罗元喜(被执行人),男性,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罗元芳(系异议人之姊),汉族,女性,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徐心秀,女性,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重庆市开州区。在本院执行徐心秀与罗元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罗元喜对本院(2016)渝0234执168号执行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心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日异议人罗元喜以徐心秀撤回执行申请为由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心秀已撤回执行申请,异议人罗元喜以此为由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元喜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杜连成审判员  毛蜀徽审判员  张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