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富清、山会云等与袁东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富清,山会云,王佳林,王素珍,袁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宋富清,女,192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山会云,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王佳林,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王素珍,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袁东兴,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宋富清、山会云、王佳林、王素珍与被执行人袁东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富清、山会云、王佳林、王素珍与被执行人袁东兴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