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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子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17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子杰,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朱子杰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卢建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子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子杰及其辩护人卢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朱子杰伙同李文举、王文超(另案处理)开车至蚌埠市山水华庭小区附近,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一辆奥迪汽车内2条软盒中华烟盗走,经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小组认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2、2017年1月4日,朱子杰伙同李文举、王文超开车至蚌埠市银河碧水湾小区附近,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众汽车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价值人民币117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子杰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均不持异议,同时辩称:朱子杰系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是身上没有钱,妻子要求离婚和交友不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朱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退赔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朱子杰伙同李文举、王文超(另案处理)开车至蚌埠市山水华庭小区附近,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江某停放在该小区北门停车位上的奥迪汽车内2条软盒中华香烟盗走。后三人又开车至蚌埠市银河碧水湾小区附近,采用相同方式,将朱某停放在该小区北门一刷车店门口的大众汽车内一部VIVO牌金色Y55A型手机盗走。当月2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朱子杰抓获。同年2月6日,朱某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手机领回。2017年2月7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VIVO牌手机(裸机)价值1177元。2017年2月8日,经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小组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400元。2017年5月31日,朱子杰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赃1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蚌价认定〔2017〕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退赃凭证,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书,被害人江某、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子杰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文举、王文超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子杰与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朱子杰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子杰的亲属代其退交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子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