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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雄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莫祖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雄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莫祖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5民初94号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雄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东路如景花苑内。法定代表人:邱可敏。被告:莫祖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雄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祖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莫祖灵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雄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雄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福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