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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隋熙明申请执行哈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天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熙明,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天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19号申请执行人:隋熙明,男,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天夫,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隋熙明申请执行哈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天夫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黑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哈尔滨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隋熙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黑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天夫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曲 巍审判员 冯 雪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元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