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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菊香与被上诉人肖新平、肖爱华、肖小毛、原审第三人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菊香,肖新平,肖爱华,肖小毛,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菊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康明,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小毛。原审第三人: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号培英综合楼。上诉人肖菊香因与被上诉人肖新平、肖爱华、肖小毛、原审第三人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菊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