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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小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5行审37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何长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黔德,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被申请人:董小花,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董小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道真县卫计征决字[2016]第100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以被申请人董小花于2013年3月23日生育第2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三章、《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规定,属违法生育。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2409.74元。限收到决定书后的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所欠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决定还载明,若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履行了告知等程序,被申请人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董小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法生育子女的证据确凿,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征收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经催告也未缴纳或依法签订分期缴纳协议而分期缴纳。综上,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道真县卫计征决字[2016]第100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传模审判员  王元章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