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桃安与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桃安,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桃安,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轩,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法定代表人:曾庆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桃安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桃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桃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桃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桃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星审判员 马学文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