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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玉萍、赵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玉萍,赵伟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8376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岳鹰。 委托代理人谢娟,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增寿,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玉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赵伟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被告杨玉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杨玉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东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被告杨玉萍户籍所在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授信人)与被告(授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编号的《个人授信协议》第8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个人授信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杨玉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玉萍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