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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令勇与钟永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勇,钟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353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勇,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钟永平,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曾令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钟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钟永平支付借款27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4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钟永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勇尚有借款27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40元未能执行。已将钟永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