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与李泉涌、文君、陈莉、周太成、雷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文君,陈莉,李泉涌,周太成,雷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负责人张敏。被执行人文君。被执行人陈莉。被执行人李泉涌。被执行人周太成。被执行人雷慧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与李泉涌、文君、陈莉、周太成、雷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2224.34元,执行费为2633.37元。因被执行人李泉涌、文君、陈莉、周太成、雷慧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泉涌、文君、陈莉、周太成、雷慧英的银行存款184857.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