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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张X民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民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民,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放火于2017年3月1日在公安机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1日在本院被指定居所监居住。被告人张X民被控放火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民在本区渔阳镇庆丰路交通局家属楼南楼4单元101室居住。2017年2月28日14时40分,被告人张X民因与家人发生矛盾,为排泄心中怒气,将两桶食用油倒在南卧室的床上后,使用打火机点燃,造成屋内物品烧毁。后因邻居报警,被赶来的消防战士及时将火扑灭。被告人张X民纵火后,仅因形迹可疑,被出警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渔阳镇庆丰路交通局家属楼南楼4单元101室着火案现场照片21张,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张X民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人陈某1、陈某2、李某证言,被告人张X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民为泄愤故意放火,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民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张X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闵 鹏审 判 员  李英山人民陪审员  杨荣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