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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与何富成、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何富成,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民初461号原告: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注册号:510421600031037。经营者:徐建华,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何富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李兰,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与被告何富成、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经营者徐建华,被告何富成、李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富成、李兰共同归还欠款36030元及利息1000元;2.由何富成、李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何富成、李兰在徐建华经营的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购买地板砖,共计欠款3603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多次催收,何富成、李兰拒不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富成、李兰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何富成辩称,欠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36030元瓷砖款是事实,不支付的原因是其与李兰已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和车库归李兰所有,房屋装修款由李兰负责偿还,故此笔欠款应由李兰给付。被告李兰辩称,欠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36030元瓷砖款是事实,只要何富成能将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自己会借款支付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欠款。原告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拟证明何富成、李兰欠款的金额及还款期限;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何富成身份情况。被告何富成围绕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李兰已离婚的事实;2、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李兰约定,房屋装修欠款由李兰偿还。被告李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提交的证据,被告何富成、李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何富成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本院作如下认定:1、离婚证。该证系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对该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2、离婚协议。该协议系何富成与李兰于2016年12月13日达成,协议双方虽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但未经债权人同意,其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效力,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出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富成、李兰原系夫妻,2015年4月20日双方在四川省米易县白坡彝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年初,何富成、李兰因房屋装修到徐建华经营的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购买地板砖,费用共计49630元。二人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付款4000元,2016年1月16日付款6000元,2016年2月16日付款1600元,2016年7月1日付款2000元,总计付款13600元,尚欠款36030元。2016年7月1日,何富成、李兰共同出具金额为3603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春节前还清,但至今未支付欠款。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何富成、李兰向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购买材料,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已按约提供,何富成、李兰向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何富成、李兰应当支付相应欠款36030元。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要求支付1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何富成、李兰当庭表示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何富成、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米易县美家建材门市材料款36030元、资金占用利息1000元,共计37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何富成、李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