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抚临路298号绿城2008小区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709107G。法定代表人范媛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腾,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199元,但被执行人陈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腾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2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兵陪审员 黄木荣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