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彩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彩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500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胜,男,职务:桦川县梨丰信用社主任,住桦川县。被告:岳彩志,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彩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伟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