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蒋义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蒋义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45号。负责人邓小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义继,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与蒋义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我院(2015)全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事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