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4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港街道信用社、夏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港街道信用社,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4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港街道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8697-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渡口路。负责人:周松岳。被执行人夏良,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根据(2015)甬仑港商初��第54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良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四眼碶街6号7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C2××59;土地证号:甬东国用2003字第118**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2017年5月16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买受人应彭通(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72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宁波市四眼碶街6号704室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夏良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四眼碶街6号704室房地产的查封,房地产全额处置,轮候查封无效。二、位于宁波市四眼碶街6号704室房地产归买受人应彭通所有。前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应彭通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应彭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