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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关于邹光英与林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光英,林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邹光英,女。委托代理人:梁秋帆,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炜俊,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泳超,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光英与被执行人林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泳超应赔偿103296.70元给申请执行人邹光英,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16元。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林泳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泳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林泳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彩虹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