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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1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煌力、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煌力,李海军,杨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周煌力,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妮,女,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周煌力与李海军、杨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海军、杨妮应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周煌力,并负担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因义务人李海军、杨妮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海军、杨妮银行存款人民币共80049.97元偿还等额债务,之后,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