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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周春辉、王晓宇、高富东、李玉娟、张志刚、沙艳侠、高成海、杨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周春辉,王晓宇,高富东,李玉娟,张志刚,沙艳侠,高成海,杨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88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王铁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仪,女。被告:周春辉,男。被告:王晓宇,女。被告:高富东,男。被告:李玉娟,女。被告:张志刚,男。被告:沙艳侠,女。被告:高成海,男。被告:杨立梅,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周春辉、王晓宇、高富东、李玉娟、张志刚、沙艳侠、高成海、杨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00元,减半收取47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晶淼审判员  韩 丽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