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弘仁泰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叶文柏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弘仁泰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叶文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仁泰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法定代表人:刘子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仁,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柏,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弘仁泰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文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弘仁泰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弘仁泰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弘仁泰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屠鑫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博文书 记 员 崔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