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小锋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25号罪犯李小锋,男,1993年11月7日生,原住甘肃省镇原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小锋退赔被害人冯某的经济损失。该犯同案被告人屈某飞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21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屈某飞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小锋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小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锋,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小锋,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72分。为此,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小锋被处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退赔150元已退。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处遇等级变动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