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祁某与聂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聂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861号原告祁某,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聂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高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聂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祁某承担。审 判 长  马艳茹审 判 员  苏日娜人民陪审员  萨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乌日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