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葛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葛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085号原告:王海燕,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葛敏,女,1992年10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王海燕与被告葛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十日书记员 谢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