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登灼、吴贤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登灼,吴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胡登灼,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吴贤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人胡登灼与被执行人吴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登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胡登灼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源: